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呂麗玉蔡美華鄭百易

  • 當事人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億成之輔助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唐振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