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億成之輔助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