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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上訴人
刁鵬程
被上訴人
蘇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返還之英屬開曼群島商濠瑋控股(開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56萬7,000股,乘以每股價值新臺幣(下同)36元,核定為2,04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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