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智源 人 被 告 何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源、何倩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債務人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展良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參佰萬元約定民國112年10月29日到期,至民國110年1月29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台 幣(下同)2,767,701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附表編號1)債務人展良公司於 民國109年4月17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借據乙紙(證二之2),向聲請人借款壹佰陸拾陸萬元約定民國112年4月17日到期,至民國110年1月17日止,尚積欠聲請人1,338,225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 約金。(債權附表編號2)債務人展良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壹佰伍拾萬元及連帶保證書,至民國110年1月30日止,尚積欠聲請人1,500,000元,自民國110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附表編號3)債務人展良公司 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 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伍拾萬元及連帶保證書,至民國110年2月27日止,尚積欠聲請人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附表編號4) 詎被告等除償還部份本金外,尚欠原告6,105,926元及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聲明:被告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源、何倩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05,926元,及如債權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到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兩紙、本票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各2紙、連帶保證書1紙、授信約定書3 紙等件為證。被告等人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借款,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05,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 編號 種類金額 本 金(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1 借 據 300 萬元 553,531 2.92% 自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2,214,170 2 借 據 166 萬元 1,122,985 1.845% 自110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215,240 自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3 本 票 150 萬元 150,000 1% 自110年2月28日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0,000 1% 自110年1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本 票 50 萬元 500,000 1.5%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 計 新臺幣 6,105,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