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黃渙文、林金灶、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廖萬亮
- 原告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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