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抵押權設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良為建設有限公司、林怡芬、林煥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煥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抵押權設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11萬5,696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68萬4,5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