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良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煥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抵押權設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1萬5,696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68萬4,54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