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李世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重訴字 第323號返還溢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9,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4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