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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返還溢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宗成

上訴人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返還溢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89,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4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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