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蔡文昭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被告
-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木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叔榮律師
- 被告
- 蔡木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03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