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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木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萬8,08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萬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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