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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文爵施懷閔陳盈睿

上訴人
石文經

游孟潘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萬8123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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