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石文經
游孟潘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萬8123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