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鐘風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
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