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鐘風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

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