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鐘風松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8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 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