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賴俊志 被 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未據 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 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9日合 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