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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鄭百易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交通部台中航港局是否曾對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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