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鄭百易
-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翁天保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人
- 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保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 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 期宣判,茲因交通部台中航港局是否曾對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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