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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陳進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被告
東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和
被告
潘富俊
被告
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紅
被告
胡軍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潘富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淑紅為一造辯論終結,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王淑紅(並為被告潘富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入法務部○○○○○○○○○執行中,為保障其等之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6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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