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陳進添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妤文律師
- 被告
- 東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和
- 被告
- 潘富俊
- 訴訟代理人
- 蔡婉婷律師
- 被告
- 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人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紅
- 被告
- 胡軍飛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其中被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珅公司)固委任同案被告王淑紅為訴訟代理人,然僅由其法定代理人蔡崇和以個人名義提出委任狀,並非以東珅公司之名義委任,且迄仍未能補正記載完整之委任狀,為保障東珅公司之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東珅公司應提出記載完整之委任狀到院,或由公司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