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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廖翠華
被上訴人
陳必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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