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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告
紀樹能
被告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追加被告 張維忠(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張陳寶珠(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即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發現原告漏未追加張萬賜之繼承人張雅惠為被告,疑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二次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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