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 原告
-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靖晟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銘律師
- 被告
- 紀樹能
- 被告
-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趙子賢
- 複代理人
- 李俊銘
追加被告 張維忠(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張陳寶珠(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即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發現原告漏未追加張萬賜之繼承人張雅惠為被告,疑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二次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