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星開發有限公司、簡靖晟、紀樹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國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紀樹能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追加被告 張維忠(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張陳寶珠(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即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發現原告漏未追加張萬賜之繼承人張雅惠為被告,疑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二次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