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煌吉鋼鋁有限公司、張瑞炳、陳美玉、富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鄒惠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煌吉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炳 上 訴 人 陳美玉 被上訴人 富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鄒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69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