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明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振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0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萬2,8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