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張青令

  • 上訴人
    王巫玉蘭
  • 被上訴人
    樂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王巫玉蘭 被上訴人 樂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青令 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明,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12日 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玉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