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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國聖

上訴人
富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15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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