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蕭國全
- 上訴人富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上 訴 人 富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15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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