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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劉畯睿
兼法定代理人
江嘉琪

劉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再生、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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