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劉畯睿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嘉琪
劉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再生、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