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畯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劉畯睿 兼 法定代理人 江嘉琪 劉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再生、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