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威勝
- 即被告
- 藍依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僑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邦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
月28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5,400元(同
本院110年補字第1525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7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