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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宜德
即被告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永麒建設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林春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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