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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 原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原 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致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本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已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90,100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標的並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萬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90,1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全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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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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