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興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致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809,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2元,合計為429,492元【計算式:255,600+173,892=429,49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