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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江奇峰

上訴人
瑞信五金(河源)有限公司
即原告
設大陸地區廣東省河源市高新區高埔工業 園科技大道南邊、河埔東邊(厂房B)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施木菜
被上訴人
可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萬1393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18萬1874元,上訴人於原審主張換算新臺幣為537萬6195元,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37萬6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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