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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渙文林宗成林婉昀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被告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臺生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被

告 黃正興 住○○市○○區○○路000○0號

李香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8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萬9847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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