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胡原通
- 被告
-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臺生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被
告 黃正興 住○○市○○區○○路000○0號
李香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8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萬9847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