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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鈞、林富永、林蘭桂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0萬3240元,惟查,原告嗣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億2393萬8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9萬633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90萬3240元,尚欠新臺幣279萬3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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