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鈞、林富永、林蘭桂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0 萬3240元,惟查,原告嗣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具狀變更訴之聲 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億2393萬891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9萬633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90萬3240元,尚欠新臺幣279萬3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