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宗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呂思賢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鴻鈞 林富永 林蘭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許哲嘉律師 吳志浩律師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准予 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訴主張解 除與相對人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鈞、林富永、林蘭桂間之買賣契約,聲明請求相對人等返還已付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億6119萬1700元,並依法繳納裁判費290萬3240元。嗣聲請人另於110年12月23日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第9條約定具狀追加請求相對人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並於111年1月11日再繳納裁判費279萬3098元,惟其請求相對 人給付之金額,其中3億6274萬7211元為懲罰性違約金及損 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不應計算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6119萬1700元,則裁判費應為290萬3240元,溢繳279萬309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訴請相對人等給付合計7億2393萬8911元,然其中3億6119萬1700元係請求返還已給付之買賣價金,其餘3億6274萬7211元則 為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足認聲請人前揭請求返還買賣價金部分為主請求,而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部分,與返還買賣價金部分皆係本於同一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且彼此間具有主從關係,屬附帶請求,揆諸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人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6119萬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萬3240元,惟聲請人前已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計569萬633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溢繳279萬3098元【計算式:569萬6338元-2 90萬3240元=279萬3098元】,其依法聲請返還,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