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佺樂科技有限公司、陳鳳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佺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好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