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佺樂科技有限公司、陳鳳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佺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上好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得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予以補正,上訴人業於110年12月21日收受該裁定等情, 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按。上訴人自應依本院前揭裁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上 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