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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王怡菁

  • 原告
    鄭佳芬廖怡蒨蘇冠丞蘇怡今蔡進利沈玲吳詩萍
  • 被告
    陳風廷陳傳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鄭佳芬 廖怡蒨 蘇冠丞 蘇怡今 蔡進利 沈玲 吳詩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陳風廷 陳傳志 呂紹宸(原名:呂紹華) 丁元保 李宜庭 藍霈津 毛郡江 曾恆正 洪佩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李羽加律師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律師 被 告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應連帶給付原告鄭佳芬新臺幣1,425,891元,原告蘇 冠丞新臺幣973,551元,原告蘇怡今新臺幣326,397元,及均自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應連帶給付原告廖怡蒨新臺幣459,105元, 原告蔡進利新臺幣1,807,550元,原告沈玲新臺幣1,698,000元,原告吳詩萍新臺幣4,302,8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連帶負擔24%,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連帶負擔7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鄭佳芬以新臺幣475,297元,原告蘇 冠丞以新臺幣324,517元,原告蘇怡今以新臺幣108,799元,分別為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如分別以新臺幣1,425,891元、新臺幣973,551元、新臺幣326,397元為原 告鄭佳芬、蘇冠丞、蘇怡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廖怡蒨以新臺幣153,035元,原告蔡 進利以新臺幣602,517元,原告沈玲以新臺幣566,000元,原告吳詩萍以新臺幣1,434,267元,分別為被告陳風廷、陳傳 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如分別以新臺幣459,105元、新臺幣1,807,550元、新臺幣1,698,000元、新臺幣4,302,800元為原告廖怡蒨、蔡進利、沈玲、吳詩萍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鄭佳芬新臺幣(下同)1,629,590元、原告廖怡 蒨459,105元、原告蘇冠丞1,112,630元、原告蘇怡今373,025元、原告蔡進利1,755,268元、原告沈玲1,698,000元、原 告吳詩萍4,302,8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卷一第14-15頁)。嗣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具狀變更上開應連帶給付原告蔡進利本金部分為1,807,550元(見本院卷四第69頁);11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時,再就上開利息部分均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核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陳風廷、陳傳志、丁元保、李宜庭、呂紹宸、陳怡頻、葉俞君、吳易純、余振邦、陳昱君、曾柏溢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陳風廷利用其父親即陳傳志所經營「御家一品軒」,以投資古董、字畫、珠寶等名義,由陳風廷其下業務向原告宣稱:御家一品軒是有10多年歷史之古董珠寶店面,陳風廷為店二代,集結小額投資者,合購古董珠寶貴金屬之類高價位標的,再由老闆的銷售部門負責將標的物銷貨賣出,每個投資標的都會跟老闆簽合約,合約期間每個月照投資的金額依合約的%數算利息等說詞,陳風廷並央求陳傳志出面申請設立府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變更為府京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府京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另擔任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推出與超跑有關投資專案,且多次在投資群組中傳送跑車照片及相關新聞,以便營造其確實有雄厚之財力及從事相關產業之氛圍,使原告對所聲稱之收益甚為心動。被告見原告上當受騙,便於LINE通訊軟體(下 稱LINE)上張貼投資資訊給原告,投資方案如附表一所示, 且每個投資方案均保證保本、獲利,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投資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七所示之投資項目、投資單位數、匯款日期、匯出帳戶、實際投資金額。然原告未能如期獲取上開投資方案宣稱之利息,且無法取回本金,更於108年3月間,看到陳風廷有鉅額財務糾紛之新聞報導,始知受騙,被告非法吸金之共同侵權行為,已使原告之投資化為泡影。爰依民法184條第2項、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原告之損害等語。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佳芬1,629,590元、原告廖怡蒨459,105元、原告蘇冠丞1,112,630元、 原告蘇怡今373,025元、原告蔡進利1,807,550元、原告沈玲1,698,000元、原告吳詩萍4,302,8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陳傳志以:伊是公司負責人,但不認識原告,都是伊兒子陳風廷在處理,不知道陳風廷在做什麼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藍霈津以:民法第184條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不包括銀行法 。伊起初僅為投資者,後經丁元保招攬,擔任相關投資專案之業務人員,無從認定其即得以預見公司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情形,進而參與之行為存在,應屬無過失,而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但書,得以免除賠償之責。即使認定伊就此應有過失,伊實際上就陳風廷主導之相關投資專案之認知,與原告無異,則原告亦應以民法第217條認定與有過失,進而 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方屬公平。伊並非居於相關法人組織營理階層核心僅屬違法吸金之參與者或招攬者,即難謂有「經營」之行為事實,則縱認伊為陳風廷主導之相關公司、商號招募投資人之舉,係具「加害行為」之存在,亦僅伊就各所招募之投資人,分別與陳風廷等公司、商號經營團隊之人共同實行違法吸金行為,難認其餘被告招募其他投資人之行為,屬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伊已與經手之原告蘇冠丞、鄭佳芬、蘇怡今達成和解,自不應就無業務上關係之原告損失負連帶責任。又伊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及與胞姊共同扶養父母,目前收入僅靠打工,幾無積蓄,請依民法第218條,減輕伊之賠償金額等語置辯。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㈢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以:縱伊等所為該當銀行法之犯罪構成要件,惟洪珮瑜僅是協助毛郡江的投資,毛郡江本身是投資者,曾恆正僅是協助毛郡江的投資;且伊等為南區業務,藍霈津、呂紹宸為北區業務,各自獨立、不相隸屬,亦不因原告之投資而或有任何之傭金或報酬,原告受藍霈津、呂紹宸遊說而分別投資、匯款,雖受有損害,但原告未舉證伊等遊說原告投資,亦非原告投資款匯付對象,原告之損害與伊等之行為或不行為,並無任何因果關係,毋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㈣陳怡頻以:伊與原告全然不認識為不相干之陌生人,伊既未曾招攬原告投資亦未曾收受原告之任何投資款項,自無侵權行為可言。縱採最寬廣之條件說作為判斷基準來審視本件因果關係,仍可想像無論伊有無存在,均不影響原告於府京公司投資案是否受招攬、投資或因此受損害,伊就原告之投資損害(或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因果關係或任何作用力存在。再依原告所訴,其等係遭陳風廷、陳傳志及所有任職於府京公司之所有業務人員共同詐欺宣傳而始參與此投資案,然既伊與其處於素未謀面且完全不認識之前提下,其等有無投資、受誰招攬,均非伊所能參與或干涉,況伊就本案刑事犯罪有關詐欺部分係受不起訴處分,伊自無庸對原告因此所受損害予以賠償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㈤葉俞君以:原告未舉證伊如何遊說原告參與其等所臚列之投資。又原告所稱之投資款係匯入藍霈津、呂紹宸、陳風廷等人之帳戶,均未曾匯入伊個人帳戶,顯見原告應均屬藍霈津、呂紹宸所招攬投資之客戶,與伊無涉。且伊原是藍霈津邀請加入通訊軟體之群組,開始參與陳風廷所規劃之投資案,後經由丁元保之面試擔任業務,於加入該集團之始並無底薪,伊為達標以自身之存款、信貸、借款陸續投資陳風廷所設計之方案,計有千萬之譜,故伊雖於刑事上為違反銀行法之犯嫌人,本身亦為投資人及被害人。再者,伊之客戶均非原告,也不認識原告,與原告間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來往,對於原告並無負有注意義務,在無注意義務違反之前提下,伊自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又伊違反者僅為銀行法,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非無疑問,且原告並非伊之客戶,對原告之損失並無故意或過失行為,基此,縱原告有財產上之損失,亦與伊無涉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㈥許士洋、賴詩云以:伊二人為夫妻,許士洋是於106年3月間經由毛郡江之介紹,分別以自己及賴詩云名義投資陳風廷所規劃之投資案,後經毛郡江邀約加入業務行列,賴詩云僅是掛名,並無從事招攬行為。伊二人與原告素不相識,原告非伊二人所招攬,伊二人對原告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而伊二人與其他被告間就原告參與陳傳志、陳風廷所設立之投資方案亦無犯意聯絡,且就原告所稱之損害,伊二人亦毫無所悉,原告所受之損害究竟與伊二人何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伊二人是否有擔任業務,均不影響原告參與投資,又無誘使原告交付投資款之侵權行為存在,是原告縱有損害,亦與伊二人無任何因果關係,自無須與設立投資方案之陳傳志、陳風廷及招攬原告參與投資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㈦吳易純、余振邦、陳昱君、曾柏溢以:伊等與原告均不認識,與原告匯款帳戶持有人均不認識,且從未收過原告與原告匯款帳戶持有人之任何資金,伊等也是投資受害人,從未與其他被告游說原告投資任何案。且吳易純、余振邦於107年 全年度並未任職府京公司相關企業員工,曾柏溢亦無任職於府京公司相關企業員工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㈧陳風廷、呂紹宸、丁元保、李宜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因被告陳傳志經營之「御家一品軒」,投資古董、字畫、珠寶等,相信店二代即被告陳風廷設計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方案,而分別投資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七所示之投資項目、投資單位數、匯款日期、匯出帳戶、實際投資金額,惟未能如期獲取投資方案宣稱之利息,且無法取回本金,始知受騙等情,業據其提出「御家一品軒」商號登記資料、新聞資料、匯款申請書、存摺及交易憑證、投資方案說明、報價單及合作協議書、LINE對話紀錄、刑事告訴狀等為證(原證1至原證228,見卷一第115-713頁、卷二第17-615 頁)。而被告就陳風廷所設計投資方案之行為,經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認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判決被告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有系爭刑事案判決1份在卷可考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卷核閱無訛。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 極或消極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必須各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始足成立。又各行為人就其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以及該行為與損害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俱為構成侵權行為所不可或缺之要件,如其中一人祇要欠缺其一,不但其侵權行為無由成立,尤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之餘地。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 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均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如有違反並致生損害於他人,違反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⒈依系爭刑事案卷證資料,陳風廷自105年下半年某日起,設計 保本保證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或紅利之投資方案(含附表一投資方案),佯裝富二代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推銷,復商請李宜庭自105年8、9月起擔任御家一品軒之會計助理兼業務 ,除招攬投資人外負責相關投資方案之製圖及公告,製作業務招攬投資情形、投資款收入及本息或紅利支出等帳目,並招攬原已投資陳風廷所設計方案之丁元保、毛郡江擔任業務招攬投資人,而與陳傳志組成以進行未經許可經營視為銀行存款業務之吸金犯罪為目的且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吸金犯罪組織),並許以業務每招攬一個投資單位可獲得佣金3%至5%或1,500元到2,000元不等(即每個投資單 位金額的尾數),若能達到業績目標可獲獎勵底薪,李宜庭 、丁元保、毛郡江及其配偶曾恆正即分別參與該吸金犯罪組織擔任業務,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丁元保復於105 年9月至同年10月間招募呂紹宸、藍霈津加入參與本案吸金 犯罪組織擔任業務;毛郡江於106年6月間招募洪珮瑜加入本案吸金犯罪組織負責依指示製作投資方案文宣圖表、彙整製作業務招攬投資情形、投資款收入及本息支出等帳目,並與業務們對帳。本案吸金犯罪組織運作模式,即是陳風廷於106年6月前告知李宜庭所設計保本保證顯不相當利息之投資方案內容,指示李宜庭將投資標的、投資期間、可領取顯不相當之利息或紅利等節製作成圖片檔並公布在LINE名稱為「珠寶古董VIP群」之群組內,於106年6月後改由洪珮瑜協助製 作再交由李宜庭公布在上開群組,復由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華、藍霈津等業務轉貼至群組或部落格,或利用私人人脈網絡進行招攬,有意願投資者在上述各該群組留言區註明抑或告知業務欲認購的方案編號及份數,各業務於106年6月前向李宜庭陳報招攬明細,於106 年6月間移交洪珮瑜協助處理,業務將所招攬投資方案數量 及當月所收款項金額回報給洪珮瑜,洪珮瑜並製作發放利息或屆期投資方案本金等帳目資料。待業務確認收到投資款項,業務、李宜庭即用印、完成合作協議書。投資款項於106 年4月之前係匯到李宜庭、陳風廷所申辦金融機構帳戶,業 務所應領取之佣金與投資方案屆期應發放予投資人之本金或紅利,則至府京公司拿取現金或由李宜庭匯款至業務指定之帳戶再轉交投資人;於106年5月之後改由業務自行向投資人收取現金或指定帳號供投資人匯款,復由各業務計算及發放利息或紅利與該月屆期投資方案應返還之本金,向投資者確認係欲領回本金利息或紅利,抑或轉投入新投資方案,並與洪珮瑜核對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確認差額,若有剩餘款項,待扣除當月業務應得之佣金、薪水後,依李宜庭、洪珮瑜指示匯至陳風廷指定或其他業務持用之帳戶,或至府京公司繳付現金;若所收取款項不足支付應付款項,李宜庭、洪珮瑜會指示其他業務或陳風廷安排之帳戶匯款至該業務持用之帳戶內,再交予投資者。再查,原告鄭佳芬、蘇冠丞、蘇怡今之投資經手業務者為藍霈津,原告廖怡蒨、蔡進利、沈玲、吳詩萍之投資經手業務者為呂紹宸等情,為原告、藍霈津所不爭執(見卷四第363頁,卷五第401頁)。又原告主張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藍霈津、呂紹宸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銀 行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違法以投資名義收受原告所交付之款項,約定給付原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嗣無法依約給付原告所載之本息,且無法返還原告之投資款項,導致原告因此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而陳風廷、李宜庭、丁元保、呂紹宸經合法送達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論,亦未就原告所主張之共同侵權行為及請求,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本文及第3項本文規定,視為其等已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 。是以,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藍霈津等8人在原告鄭佳芬、蘇冠丞、蘇怡今 投資期間,共同參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等8人在原告廖怡蒨、蔡進利、沈玲、吳詩萍投資期間 ,共同參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均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共同實施違反銀行法之保護他人 法律之行為,其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本文、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各原告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七「實際投資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⒉陳傳志雖辯稱其不認識原告,不知道陳風廷在做什麼云云;而洪珮瑜、毛郡江、曾恆正辯稱:洪珮瑜僅是協助毛郡江的投資,毛郡江本身僅是投資者,曾恆正僅是協助毛郡江的投資,且伊等為南區業務,藍霈津、呂紹宸為北區業務,各自獨立、不相隸屬,亦非原告投資款匯付對象,原告之損害與伊等無任何因果關係云云。惟查,依系爭刑事案卷內共同被告李宜廷等人之證詞、LINE對話內容及陳傳志之供述,陳傳志自106年4月間即知曉陳風廷設計投資方案讓業務招攬投資人,仍以董事長之姿,未附理由即要求李宜庭本人或安排其他身為業務之共同被告、投資人匯款至陳傳志所有帳戶內供其花用,且任由陳風廷續以御家一品軒名義推出保本保證顯不相當利息或紅利之投資案,且會不時向業務關切招攬投資情形,讓陳風廷以府京公司名義開立支票付款,復於府京公司及在高級飯店舉辦餐會展示古董並說明歷史背景價值,增進投資者之信心及提高投資意願,甚至自行設計老董方案讓丁元保將文宣圖表發布於依其指示成立之群組中,商請本案業務招攬,是陳傳志係以董事長之姿主持、指揮、操縱本案吸金犯罪組織至明。而毛郡江確實有向他人積極招攬,且有利用「正投資討論群」、「耕者有其米」等群組招攬投資者,且如同其他業務均須回報所銷售投資方案項目及份數、計算所獲佣金先行扣除,再依李宜庭或陳風廷之指示匯款至其他業務或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現金至指定處所或指定之人;又指示洪珮瑜分擔李宜庭之工作,負責製作投資方案文宣表格及每月統計各業務招攬明細等資料,並負責新進業務面試、說明擔任業務注意事項等。曾恆正則有參與收受投資款項、向其他業務收取款項、在「正投資討論群」、「耕者有其米」等群組中發言回應、布達投資方案、搭載毛郡江一起到公司開會、參加陳風廷與業務間之餐敘,與李宜庭談及合約領取方式、對帳等情事。至於洪珮瑜,其自106年6月間始,即受毛郡江之指示,負責彙整每月與各業務招攬投資案的數量、金額、份數及核對是否正確,且負責製作投資方案之文宣圖表傳送予李宜庭在珠寶古董VIP群組布達。足徵上述被 告均屬本案以投資方案吸金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對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均具有重要影響力。是陳傳志、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與陳風廷、丁元保、李宜庭及實際負責招攬原告投資之呂紹宸或藍霈津之間,係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以本件各投資方案吸收原告投資款項之犯罪目的,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行,對於全部發生結果共同負責,其等上開辯解,尚無足取。 ⒊系爭刑事案判決雖認定藍霈津、呂紹宸與陳怡頻、葉俞君、許士洋、賴詩云、吳易純、余振邦、陳昱君、曾柏溢(下合稱陳怡頻等8人)參與招攬客戶投資陳風廷所設計之投資方 案之業務,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惟其等均非對投資方案有經營權或指揮操控權之人,依前述分工模式,尚不足以認上開被告就本案吸金犯罪組織對原告所實施之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均有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且原告鄭佳芬、蘇冠丞、蘇怡今僅主張其投資經手業務者為藍霈津,原告廖怡蒨、蔡進利、沈玲、吳詩萍僅主張其投資經手業務者為呂紹宸,除此,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未直接對其招攬經手業務者即藍霈津、呂紹宸及陳怡頻等8 人,與原告所受損害有何因果關係。故藍霈津、呂紹宸及陳怡頻等8人就原告非其等直接招攬經手業務所未能取回投資 款之損害,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原告鄭佳芬、蘇冠丞、蘇怡今主張呂紹宸與陳怡頻等8人亦應 對其本件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原告廖怡蒨、蔡進利、沈玲、吳詩萍主張藍霈津與陳怡頻等8人亦應對其本件所受 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不足為採。 ⒋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當事人間循環求償,簡化其法律關係,故於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一人表示免除該債務人之全部債務時,固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惟於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和解,同意該債務人為部分給付時,如和解金額低於該債務人「應分擔額」(民法第280條),為避免其他債務人為清償後,向和 解債務人求償之金額高於和解金額,就其差額部分,應認其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反之,如和解金額多於該和解債務人之「應分擔額」,因不生上述求償問題,該項和解自僅具相對效力,而無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承前所述,陳風廷、 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藍霈津等8人應連帶分別賠償原告鄭佳芬、蘇冠丞、蘇怡今之損 失,依民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規定,上揭陳風廷等人即應平均分擔賠償義務,則就原告鄭佳芬所受損害1,629,590元、 原告蘇冠丞所受損害1,112,630元、原告蘇怡今所受損害373,025元,陳風廷等8人之分擔額各為203,699元、139,079元 、46,628元(計算式:1,629,590元÷8=203,699元,1,112,6 30÷8=139,079,373,025元÷8=46,628元,元以下四捨5入) 。查,①藍霈津已與原告蘇冠丞以3萬元達成和解,有和解契 約書附卷可稽(見卷三第201頁),和解金額低於其應分擔 額139,079元,其差額109,079元(30,000-139,079)對其餘 被告亦生免除效力,惟其餘被告就原告未受賠償973,551元 部分(即1,112,630元-139,079元),仍不免其責任,是原告蘇冠丞得請求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連帶賠償之金額為973,551元。②藍霈津已 與原告鄭佳芬、蘇怡今分別以47萬元、18萬元達成和解,且原告鄭佳芬、蘇怡今並無免除其餘共同侵權行為人債務之意思等情,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卷五第403、404頁),此部分和解金額高於其應分擔額203,699元、46,628元,但尚 未全部清償完畢,參諸前揭說明,原告鄭佳芬、蘇怡今與藍霈津達成之和解僅具有相對效力,是對其餘被告而言,僅於該內部應分擔額之範圍內同免責任。故經計算,原告鄭佳芬、蘇怡今得向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扣除連帶債務人藍霈津之內部應分擔額203,699元、46,628元後,原告鄭佳芬 、蘇怡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別為1,425,891元、326,397元(計算式:1,629,590元-203,699元=1,425,891元,373,025 元-46,628元=326,397元)。 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陳風廷 、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連帶給付原告鄭佳芬1,425,891元、原告蘇冠丞973,551元、原告蘇怡今326,397元,請求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 、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連帶給付原告廖怡蒨459,105元、原告蔡進利1,807,550元、原告沈玲1,698,000元 、原告吳詩萍4,302,800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是被告未為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0年3月25日國外公示送達陳風廷(自110年5月2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110年4月21日送達陳傳志;110年3月31日寄存送達呂紹宸(自110年4月10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110年3月29日送達丁元保;110年3月29日送達李宜廷;110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毛郡江(自110 年4月10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110年4月21日送達曾恆正 ;110年4月7日送達洪珮瑜(見卷三第71、75、79、83、85 、89、93、97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 被告(即陳風廷)翌日即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 陳風廷、陳傳志、李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連帶給付原告鄭佳芬1,425,891元、原告蘇冠丞973,551元、原告蘇怡今326,397元,及均自110年5月25日起至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陳風廷、陳傳志、李 宜庭、丁元保、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呂紹宸連帶給付原告廖怡蒨459,105元、原告蔡進利1,807,550元、原告沈玲1,698,000元、原告吳詩萍4,302,800元,及均自110年5月2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被告陳傳志、毛郡江、曾恆正、洪珮瑜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就原告勝訴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其餘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游語涵 附表一:本件原告投資方案 編號 代號 方案標的內容 到期或售出 合約起始日 合約到期日 合約期間 單位金額 (新臺幣) 每月利息 (新臺幣) 月息 1 NO005 于右任字畫 106年1月15日 106年5月14日 4個月 32,000 1,280 4% 2 NO012 七克拉鑽石 到期退還 106年4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6個月 40,000 1,200 3% 3 NO014 綠鑽 到期退還 106年4月28日 106年10月28日 6個月 41,500 2,075 5% 4 NO018 鑽石套鍊 106年4月28日 106年7月28日 3個月 41,500 2,075 5% 5 A019 紅寶石 106年8月10日 107年2月10日 6個月 41,500 1,245 3% 6 A023 吳昌碩 106年8月28日 107年2月28日 6個月 52,000 2,600 5% 7 A027 2克拉粉鑽+4.7克拉黃鑽 保售61500,2月不發息 106年10月20日 107年2月20日 4個月 51,500 1,545 3% 8 A028 四顆寶石 保售 106年11月10日 107年4月10日 5個月 51,800 1,550 3% 9 A029 朗世寧 106年11月28日 107年5月28日 6個月 52,000 1,560 3% 10 A031 沈周字畫一批 106年12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6個月 52,000 2,600 5% 11 A033 明代剔紅 保售72300 107年1月15日 107年8月15日 7個月 52,300 1,570 3% 12 A036 定窯 保售71500 107年3月10日 107年7月10日 4個月 51,500 1,545 3% 13 A037 綜合案 保售62000 107年4月10日 107年10月10日 6個月 52,000 1,040 2% 14 A038 四寶案 保售65000 107年4月20日 107年10月20日 6個月 52,000 1,040 2% 15 A039 鑽石一批 保售72000 107年5月10日 107年11月10日 6個月 52,000 1,040 2% 16 A040 彩寶案 保售73000 107年5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6個月 52,000 1,040 2% 17 A041 二十二幅字畫 非保售 107年5月28日 108年1月28日 8個月 53,000 2,120 4% 18 A043 朗世寧字畫 非保售 107年6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6個月 52,000 1,560 3% 19 A044 粉綠鑽各2顆 保售63500 107年6月15日 107年10月15日 4個月 51,500 2,060 4% 20 A045 于右任字畫 非保售 107年6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6個月 52,000 2,600 5% 21 A046 綜合案12件古董 保售80000 107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12個月 53,000 2,120 4% 22 A047 彩鑽27顆 保售78000 107年7月28日 108年1月28日 6個月 52,000 1,560 3% 23 A050 鑽石案 保售71500 107年8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4個月 51,500 1,545 3% 24 A051 青花瓷 保售8萬 107年9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6個月 52,000 1,560 3% 25 B013 朗世寧B 非保售12萬 107年9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6個月 52,000 1,560 3% 26 A052 白玉套件組 保售7萬,全售3倍,業務額外獎金每份1千 107年9月28日 108年1月28日 4個月 51,500 1,030 2% 27 A054 彩鑽13顆 保售82000 107年10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6個月 52,000 1,560 3% 28 A055 翡翠6件 保售66500 107年10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4個月 51,500 1,545 3% 29 A056 翡翠15件白玉手鐲一對 保售76800 107年10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5個月 51,800 1,560 3% 30 A057 綜合彩寶案 保售67000 107年11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5個月 52,000 2,600 5% 31 A058 白玉翡翠鑽石案 保售69800 107年11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5個月 51,800 2,070 4% 32 A059 張大千 非保售 107年11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4個月 6個月 1,545 3% 33 A060 白玉案 保售82000 107年11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4個月 52,000 1,560 3% 34 A061 翡翠手鐲兩對 非保售 21萬 107年11月28日 108年4月28日 5個月 51,800 2,590 5% 35 B011-2 汝窯四件-續約方案6個月 107年11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6個月 51,500 2,060 4% 36 B014 彩寶案 保售73500 107年11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4個月 51,500 1,545 3% 37 A062 翡翠加白玉 保售71800 107年12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5個月 51,800 1,550 3% 38 B015 藍寶6件紅寶4件 保售71500 107年12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4個月 51,500 2,575 5% 39 A063 白玉盤一套 保售81500 107年12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5個月 51,800 2,070 4% 40 B017 拍賣彩鑽 保售75500 108年1月15日 108年5月15日 4個月 51,500 1,545 3% 41 A052-2 白玉套件-續約 108年1月28日 108年5月28日 4個月 51,500 1,030 2% 42 A065 田黃2顆 保售62000 108年1月28日 108年7月28日 6個月 52,000 2,600 5% 43 A066 吳湖帆字畫、畫扇 保售76800 108年1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5個月 51,800 2,590 5% 44 S020 超跑車案 五年案,8個月退本,每年分紅一次 107年10月15日 108年6月15日 5年 50,000 1,500 3% 45 S021 超跑車案 五年案,8個月退本,每年分紅一次 107年10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5年 50,000 1,500 3% 46 S024 超跑車案 五年案,8個月退本,每年分紅一次 107年11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5年 50,000 1,500 3% 47 B016 藍寶基堅尼短期車案 保售67500 107年12月28日 108年2月28日 2個月 51,500 2,575 5% 48 B022 法拉利ENZO車案 保售67500 108年2月15日 108年4月15日 2個月 51,500 1,545 3% 49 A042 Diablo車 保售83000 107年6月10日 108年2月10日 8個月 53,000 530 1% 50 S019 限量小股入股執夢之車隊案 五年案,1年退本每季發息 107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5年 50,000 第1、2 季各7,500;第3、4季各4,500至7,500 第1、2季 各15%;第3、4季各9至15% 51 S028 藍寶堅尼-酒案 二年案,6個月退本,一年後退5萬,二年後退10萬 107年12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2年 51,500 2,575 5% 52 S034 藍寶堅尼-酒案 二年案,6個月退本,一年後退5萬,二年後退10萬 108年2月15日 108年8月28日 2年 51,500 2,575 5% 53 S027 汽配城案 五年案,8個月退本,每年分紅一次 107年12月28日 108年8月28日 5年 50,000 1,500 3% 54 S030 汽配城案 五年案,8個月退本,每年分紅一次 108年1月28日 108年9月28日 5年 50,000 1,500 3% 55 S017 週年慶2 保售20萬,期滿8個月,額外給服務費4000 107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2個月 100,000 3,000 3% 56 S018 週年慶續約案 保售20萬,續約加碼額外8~15%,期滿8個月,額外給服務費 4000 107年9月28日 108年9月28日 12個月 100,000 3,000 3% 57 B018 過年案 保售1月息7500、2月息1萬 108年1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2個月 50,000 第一個月7,500,第二個月10,000 保證第一 個月期滿 15%,保 證第二個 月期滿 20% 58 急案票 貼案 12/5票貼案2個月,每月8% 107年12月5日 108年1月5日 1個月 100,000 8,000 8% 59 票貼案 1206票貼案4%,合約12/7-12/18 107年12月7日 107年12月18日 11個月 50,000 2,000 (11日) 4% (11日) 60 短期票 貼(限 量) 1/5-2/15,每月16% 108年1月5日 108年2月15日 1個月又10日 100,000 16,000 (1個月又 10日) 16% (1個月又 10日) 61 開工票 貼案 2/15票貼案1個月,每月20% 附表二之一:原告鄭佳芬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NO012七克拉鑽石 106年4月28日至 106年10月28日 1 40,000元 106年4月18日 鄭佳芬/永豐銀行 17200400122805 陳風廷/台新銀行 20801000054136 原證3 2 A036定窯 107年3月10日至 107年7月10日 1 51,500元 107年3月9日 中華郵政臨櫃匯款 藍霈津/上海銀行新莊分行25203000237785 原證5 3 A037綜合案(白玉、翡翠、6顆彩鑽、12顆彩寶) 107年4月10日至 107年10月10日 1 52,000元 107年3月29日 中華郵政臨櫃匯款 藍霈津/上海銀行新莊分行25203000237785 原證7 4 A038四寶案(白玉、彩鑽、粉彩、彩寶) 107年4月20日 至107年10月20日 5 260,000元 107年4月12日 中華郵政臨櫃匯款 藍霈津/上海銀行新莊分行25203000237785 原證9 5 A039鑽石一批 107年5月10日 至107年11月10日 2 52,000元 107年4月30日 鄭佳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4506034036 藍霈津/上海銀行新莊分行25203000237785 原證11 6 A041字畫二十二幅 107年5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2 106,000元 扣抵紅利5,200元 100,800元 107年5月18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13 7 A043朗世寧字畫 107年6月10日至 107年12月10日 2 104,000元 扣抵紅利4,665元 99,335元 107年6月2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15 8 A044粉鑽綠鑽各2顆 107年6月15日至 107年10月15日 1 51,500元 107年6月9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匯入原告女兒蘇怡今之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17 9 A045于右任字畫 107年6月28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 52,000元 扣抵紅利5,200元 46,800元 107年6月21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19 10 A046綜合案十二件 古董 107年7月15日至 108年7月15日 2 106,000元 扣抵紅利77,740元 28,260元 107年7月6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21 11 B011汝窯四件 107年7月20日至 107年11月20日 2 103,000元 107年7月13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23 12 A047彩鑽27顆 107年7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6 312,000元 107年7月24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25 13 S021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28日至 112年10月28日 6 300,000元 扣抵紅利 296,760元 3,240元 107年10月25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27 14 A056翡翠 15件白玉手鐲一 對 107年10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51,800元 扣抵紅利 48,560元 3,240元 15 A057綜合彩寶案 107年11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2 104,000元 扣抵紅利 77,403元 26,597元 107年11月12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30 16 A058白玉翡翠鑽石案 2 103,600元 扣抵紅利 77,002元 26,598元 17 A063白玉盤一套 107年12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2 103,600元 扣抵紅利 82,880元 20,720元 107年12月21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33 18 0105跨年案票貼 108年1月5日至 108年2月15日 2 200,000元 108年1月3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 被告藍霈津指定之劉淞巖中信銀行129541246000 原證35 19 開工票貼案20% 108年2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1 100,000元 108年2月11日 鄭佳芬/中信銀行193540187510匯入原告女兒蘇怡今之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行048100058103 原證37 原告鄭佳芬匯款金額合計:1,629,590元 附表二之二:原告廖怡蒨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A040彩寶案 107年5月20日至 107年11月20日 1 52,000元 107年5月15日 、16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39 2 A045于右任字畫 107年6月28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 52,000元 107年6月21日 、22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41 3 S018周年慶2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9月28日 1 100,000元 扣抵紅利 3,640元 96,360元 107年9月17日 、18日、19日 、20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43 4 A054彩鑽13顆 107年10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1 52,000元 107年10月9日 、10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45 5 B014彩寶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3月28日 1 51,500元 扣抵紅利 26,600元 24,900元 107年11月27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47 6 S028藍寶基尼-酒案 107年12月28日至109年12月28日 1 51,500元 扣抵紅利 8,905元 42,595元 107年12月25日 、26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49 7 0105跨年案票貼 108年1月5日至 108年2月15日 1 100,000元 108年1月4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51 8 B018過年案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50,000元 扣抵紅利 10,750元 39,250元 108年1月26日 、27日 廖怡蒨/中信銀行141540261941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53 原告廖怡蒨匯款金額合計:459,105元 附表二之三:原告蘇冠丞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A041字畫二十二幅 107年5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3 159,000元 扣抵紅利 152,00元 143,800元 107年5月22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55 2 A047彩鑽27顆 107年7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3 156,000元 扣抵紅利 16,360元 139,640元 107年7月23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57 3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112年10月15日 4 200,000元 扣抵紅利 9,480元 190,520元 107年7月23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59 4 A057綜合彩寶案 107年11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 4 208,000元 扣抵紅利 228,360元 186,840元 107年11月12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62 A058白玉翡翠鑽石 207,200元 5 A059張大千 107年11月15日至108年3月15日 2 103,000元 107年11月14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64 6 B015藍寶6件紅寶4件 107年12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2 103,000元 抵扣紅利34,130元 68,870元 107年12月13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66 7 S028藍寶基尼-酒案(2年) 107年12月28日至 108年12月28日 2 103,000元 抵扣紅利23,040元 79,960元 107年12月26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68 8 開工20%票貼案 108年2月15日至108年3月15日 2 200,000元 108年2月11日 蘇冠丞/中信銀行299540604269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69 原告蘇冠丞匯款金額合計:1,112,630元 附表二之四:原告蘇怡今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A038四寶案(白玉 、彩鑽、粉彩、彩 寶 107年4月10日至 107年10月20日 1 52,000元 107年4月11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71 2 A044粉鑽綠鑽各2顆 107年6月15日至 108年10月15日 1 51,500元 107年6月9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73 3 A047彩鑽27顆 107年7月28日至 118年1月28日 2 104,000元 107年7月25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75 4 A055翡翠6件 107年10月15日至 108年2月15日 1 51,500元 扣抵紅利 32,500元 19,000元 107年10月13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77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0年10月15日 1 50,000元 扣抵紅利 31,000元 19,000元 5 A062翡翠加白玉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5月15日 1 51,800元 扣抵紅利 3,045元 48,755元 107年12月10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80 6 S027汽配城案 107年12月28日至112年12月28日 1 50,000元 扣抵紅利 4,680元 45,320元 107年12月20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82 8 S034藍寶基尼-酒案(2年) 108年2月15日至 111年2月15日 1 51,500元 扣抵紅利 69,550元 33,450元 107年12月20日 蘇怡今/中信銀行864540012228 藍霈津/中信銀行266532594983 原證84 9 B022法拉利Enzo車 108年2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1 51,500元 原告蘇怡今匯款金額合計:373,025元 附表二之五:原告蔡進利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NO00于右任字畫 106年1月15日至 106年5月14日 1 32,000元 106年1月10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87 2 NO014綠鑽 106年4月28日至 106年10月28日 1 41,500元 扣抵紅利 33,280元 8,220元 106年4月25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89 3 NO018急案鑽石套鍊 106年4月28日至 106年7月28日 1 41,500元 4 A019紅寶石 106年8月10日至 107年2月10日 1 41,500元 106年8月9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92 5 A023吳昌碩字畫 106年8月28日至 107年2月28日 1 52,000元 106年8月17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94 6 A0272克拉粉鑽+4.7克拉黃鑽 106年10月20日至 107年2月20日 2 103,000元 扣抵紅利 46,175元 56,825元 106年10月15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96 7 A028四顆寶石 106年11月10日至107年4月10日 1 51,800元 106年11月8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98 8 A029朗世寧 106年11月28日至 107年5月28日 1 52,000元 106年11月22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00 9 A031沈周字畫一批 106年12月28日至 107年6月28日 1 52,000元 106年12月25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02 10 A036定窯 107年3月10日至 107年7月10日 1 51,500元 107年3月5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04 11 A038四寶案(白玉、彩鑽、粉彩、彩寶) 107年4月20日至107年10月20日 1 52,000元 扣抵紅利 1,570元 50,430元 107年4月14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05 10 A039鑽石一批 107年5月10日至 107年11月10日 1 52,000元 107年5月5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07 11 A040彩寶案 107年5月20日至 107年11月20日 1 52,000元 107年5月14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09 12 A042 Diablo車 107年6月10日至 108年2月10日 1 53,000元 107年6月5日、 6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12 13 A043朗世寧字畫 107年6月10日至 107年12月10日 1 52,000元 14 A045于右任字畫 107年6月28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 52,000元 扣抵紅利 12,010元 39,990元 107年6月22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14 15 A050鑽石案 107年8月28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 51,500元 扣抵紅利 15,620元 35,880元 107年8月23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16 16 A051青花瓷 107年9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1 52,000元 扣抵紅利 7,850元 44,150元 107年9月9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18 17 周年慶2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9月28日 1 100,000元 扣抵紅利 17,165元 82,835元 107年9月21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20 18 A052白玉套件組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1 51,500元 107年9月21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22 19 限量小股入股執夢之車隊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2年10月15日 1 50,000元 扣抵紅利 70,370元 31,630元 107年10月10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25 20 A054彩鑽13顆 107年10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1 52,000元 21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2年10月15日 1 50,000元 107年10月14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27 22 A058白玉翡翠鑽石案 107年11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1 207,200元 扣抵紅利 155,055元 21,755元 107年11月13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29 23 A059張大千 107年11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1 103,000元 扣抵紅利 155,055元 103,000元 107年11月13日 、14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31 24 A060白玉案 107年11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1 52,000元 107年11月21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33 25 A061翡翠手鐲兩對 107年11月28日至 108年4月28日 1 51,800元 107年11月27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37 B014彩寶案 107年11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51,500元 B011汝窯四件-2續約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5月28日 1 51,500元 26 急案票貼案 107年12月5日至 108年1月5日 1 100,000元 107年12月3日 、4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39 27 投資案(票貼案?) 107年12月7日至 107年12月18日 2 100,000元 107年12月7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41 28 B016藍寶堅尼短期車案(限量) 107年12月28日至 108年2月28日 2 103,000元 扣抵紅利 11,065元 91,935元 107年12月28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43 29 B017拍賣彩鑽 108年1月15日至 108年5月15日 1 51,500元 扣抵紅利 31,860元 19,640元 108年1月15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45 30 B018過年案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2 100,000元 扣抵紅利 74,140元 25,860元 108年1月27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47 31 A052-2白玉套件組(續約) 108年1月28日至至108年5月28日 1 51,500元 108年1月28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49 32 A033明代剔紅 107年1月15日至 107年8月15日 1 52,300元 107年1月14日 蔡進利/永豐銀行18101800025912 呂紹華/渣打銀行0520011320000095805 原證151 原告蔡進利匯款金額合計:1,807,550元 附表二之六:原告沈玲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2年10月15日 5 250,000元 107年10月13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53 2 S018周年慶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9月28日 3 300,000元 108年9月15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55 3 A059張大千 107年11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2 103,000元 107年11月3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57 4 A056翡翠15件白玉手鐲一對 107年10月28日至108年3月28日 5 259,000元 107年10月25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59 5 A054彩鑽13顆 107年10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 3 156,000元 107年10月8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61 6 A051青花瓷 107年9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6 312,000元 107年9月7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63 7 A046綜合案12份古董 107年7月15日至 108年7月15日 5 265,000元 107年7月6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65 8 A041字畫二十二幅 108年2月28日至 108年8月28日 1 53,000元 107年5月22日 沈玲/中信銀行668540225046 葉亭夆/中信銀行576540146974 原證167 原告沈玲匯款金額合計:1,698,000元 附表二之七:原告吳詩萍投資方案明細表 編號 投資項目 合約時間 投資單位數 應投資金額與扣抵金額 實際投資金額 匯款日期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證物編號 1 A040彩寶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2年10月15日 6 312,000元 107年5月14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69 2 A041字畫二十二幅 107年5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1 53,000元 107年5月18日 台北富邦銀行臨櫃匯款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71 3 A045于右任字畫 107年6月28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0 520,000元 107年6月22日 台北富邦銀行臨櫃匯款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73 4 A046綜合案12件古董 107年7月15日至 108年7月15日 5 265,000元 107年7月6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75 5 S017周年慶Ⅱ 107年8月15日至 108年8月15日 1 100,000元 107年8月13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77 6 A051青花瓷 107年9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1 52,000元 107年9月10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79 7 S018周年慶2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9月28日 3 300,000元 107年9月21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81 8 B013朗世寧B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52,000元 107年9月21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83 9 A052白玉套件組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6 309,000元 107年9月25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85 10 S019限量小股入股執夢之車隊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2年10月15日 2 100,000元 107年10月9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87 11 A054彩鑽13顆 107年10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1 52,000元 107年10月9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89 12 A055翡翠6件 107年10月15日至 108年2月15日 1 515,000元 107年10月12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91 13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 112年10月15日 2 100,000元 107年10月15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93 14 S021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28日至 112年10月28日 1 50,000元 107年10月22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95 15 A056翡翠15件白玉手鐲一對 107年10月28日至108年3月28日 1 518,000元 107年10月26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97 16 A057綜合彩寶案 107年11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 2 104,000元 107年11月9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199 17 S024超跑買賣案 107年11月15日至112年11月15日 2 100,000元 107年11月9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01 18 A058白玉翡翠鑽石案 107年11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2 103,600元 107年11月13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03 19 A059張大千 107年11月15日至 108年3月15日 2 103,000元 107年11月13日 、14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05 20 B014彩寶案 107年11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51,500元 107年11月27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07 21 B011汝窯四件-2續約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5月28日 1 51,500元 107年11月28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09 22 急案票貼案 107年12月5日至 108年1月5日 5 500,000元 107年12月4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11 23 A063白玉盤一套 107年12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2 103,600元 107年12月24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13 24 S028藍寶基尼-酒案(2年) 107年12月28日至109年12月28日 4 206,000元 107年12月26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15 25 B016藍寶堅尼短期車案(限量) 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2月28日 2 103,000元 107年12月28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17 26 S030汽配城案 108年1月28日至 113年1月28日 8 400,000元 扣抵紅利 300,000元 100,000元 108年1月21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19 27 A065田黃2顆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7月28日 1 52,000元 108年1月23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21 28 A066吳湖帆字畫、畫扇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6月28日 1 51,800元 108年1月23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23 29 B018過年案 108年1月28日至108年3月28日 3 150,000元 108年1月28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25 30 A052-2白玉套件組(續約)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6 309,000元 扣抵紅利 154,500元 154,500元 108年1月28日 吳詩萍/中信銀行808540040489 呂紹華/中信銀行749530270263 原證227 原告吳詩萍匯款金額合計:4,30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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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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