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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承翰

上訴人
洪黎明

廖毫同

謝穎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春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並應檢附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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