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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宗賢

  • 原告
    吳俊儀邱錦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3號 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菀茹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潘碧蓮 吳憲政 陳雅鈴 李耘德 歐陽素玲 黃志毅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原   告 邱錦綉 邱桂香 邱昭勝 王美鳳 曾小萍 盧富美 童琰宗 童俊良 林麗君 吳泰霖 廖美玉 林淑梅 吳雨蓁 黃秀慧 黃秀玲 鄭玉燕 上列原告因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陳柏賢、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家良、林岱樺、卓佳蓉違反銀行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876 、8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包括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28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65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對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陳柏賢、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家良、林岱樺、卓佳蓉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致其投資受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就原告等人投資部分,除「原告邱菀茹關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2 的3 萬元、原告陳雅鈴關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3 的3 萬元、原告李耘德關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 的其中50萬元」部分,係判決被告等人有罪之外,上開3 人之其餘投資,以及其餘原告之投資部分(即記載於系爭刑事判決附表五之一、五之二、五之三、五之四、五之五等),均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非判決被告有罪,有系爭刑事判決可參(見該判決第55-56 頁),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惟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刑事庭固未經原告之聲請而移送至民事庭,本院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三、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 ┌──┬─────┬───────┬────────┐ │編號│原告 │ 請求金額│ 應補繳之裁判費│ ├──┼─────┼───────┼────────┤ │ 1 │吳俊儀 │ 6,000,000元│ 60,400元│ ├──┼─────┼───────┼────────┤ │ 2 │鄭如珊 │ 500,000元│ 5,400元│ ├──┼─────┼───────┼────────┤ │ 3 │陳冠廷 │ 200,000元│ 2,100元│ ├──┼─────┼───────┼────────┤ │ 4 │邱錦綉 │ 2,000,000元│ 20,800元│ ├──┼─────┼───────┼────────┤ │ 5 │邱菀茹 │ 3,330,000元│ 33,670元│ │ │ │ │ │ │ │ │ │★前項請求金額中│ │ │ │ │之3 萬元毋庸繳納│ │ │ │ │裁判費。 │ ├──┼─────┼───────┼────────┤ │ 6 │邱桂香 │ 3,000,000元│ 30,700元│ ├──┼─────┼───────┼────────┤ │ 7 │邱昭勝 │ 1,200,000元│ 12,880元│ ├──┼─────┼───────┼────────┤ │ 8 │鄭嘉玫 │ 7,100,000元│ 71,290元│ ├──┼─────┼───────┼────────┤ │ 9 │莊皓亘 │ 6,920,000元│ 69,508元│ ├──┼─────┼───────┼────────┤ │ 10 │伍彥諼 │ 500,000元│ 5,400元│ ├──┼─────┼───────┼────────┤ │ 11 │李建松 │ 3,000,000元│ 30,700元│ ├──┼─────┼───────┼────────┤ │ 12 │王美鳳 │ 4,200,000元│ 42,580元│ ├──┼─────┼───────┼────────┤ │ 13 │曾小萍 │ 600,000元│ 6,500元│ ├──┼─────┼───────┼────────┤ │ 14 │潘碧蓮 │ 2,100,000元│ 21,790元│ ├──┼─────┼───────┼────────┤ │ 15 │吳憲政 │ 1,241,867元│ 13,375元│ ├──┼─────┼───────┼────────┤ │ 16 │盧富美 │ 500,000元│ 5,400元│ ├──┼─────┼───────┼────────┤ │ 17 │童琰宗 │ 600,000元│ 6,500元│ ├──┼─────┼───────┼────────┤ │ 18 │童俊良 │ 1,500,000元│ 15,850元│ ├──┼─────┼───────┼────────┤ │ 19 │林麗君 │ 2,400,000元│ 24,760元│ ├──┼─────┼───────┼────────┤ │ 20 │陳雅鈴 │ 3,530,000元│ 35,650元│ │ │ │ │ │ │ │ │ │★前項請求金額中│ │ │ │ │之3 萬元毋庸繳納│ │ │ │ │裁判費。 │ ├──┼─────┼───────┼────────┤ │ 21 │吳泰霖 │ 300,000元│ 3,200元│ ├──┼─────┼───────┼────────┤ │ 22 │李耘德 │ 500,000元│ 0元│ │ │ │ │ │ │ │ │ │★毋庸繳納裁判費│ │ │ │ │ 。 │ ├──┼─────┼───────┼────────┤ │ 23 │廖美玉 │ 1,200,000元│ 12,880元│ ├──┼─────┼───────┼────────┤ │ 24 │林淑梅 │ 900,000元│ 9,800元│ ├──┼─────┼───────┼────────┤ │ 25 │吳雨蓁 │ 300,000元│ 3,200元│ ├──┼─────┼───────┼────────┤ │ 26 │歐陽素玲 │ 4,000,000元│ 40,600元│ ├──┼─────┼───────┼────────┤ │ 27 │黃志毅 │ 2,100,000元│ 21,790元│ │ 28 │黃秀慧 │ │ │ │ 29 │黃秀玲 │ │ │ │ │(繼承自 │ │ │ │ │黃文隆) │ │ │ ├──┼─────┼───────┼────────┤ │ 30 │鄭玉燕 │ 1,000,000元│ 10,900元│ ├──┼─────┼───────┼────────┤ │ 31 │林碧惠 │ 10,800,000元│ 107,040元│ │ │鄭怡佳 │ │ │ │ │鄭如雯 │ │ │ │ │(繼承自 │ │ │ │ │鄭明仁) │ │ │ ├──┼─────┼───────┼────────┤ │ 32 │鄭怡佳 │ 2,100,000元│ 21,790元│ ├──┼─────┼───────┼────────┤ │ 33 │鄭如雯 │ 2,100,000元│ 21,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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