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嘉宏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4 │1 │1900│ │ ├──┼───────────────┼──────────────┼───┼────┼───┤ │0002│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10至86-ND-000017 │8 │8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