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趙子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0-8 │1 │1000│ │├──┼───────────────┼──────────────┼───┼────┼───┤│0002│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1-0 │1 │1000│ │├──┼───────────────┼──────────────┼───┼────┼───┤│0003│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2-1 │1 │1000│ │├──┼───────────────┼──────────────┼───┼────┼───┤│0004│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3-3 │1 │1000│ │├──┼───────────────┼──────────────┼───┼────┼───┤│0005│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1244-5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