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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張│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109年12月2日│9,828元 │DG2148623 │ ││ │加章 │行 │ │ │ │ │├──┼─────────┼─────────┼──────┼──────┼──────┼──┤│002 │昌興精密有限公司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110年1月10日│10,080元 │DG1661174 │ ││ │易昌 │日支庫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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