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蘭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伍隆股份有限公司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109年5月31日│989,931元 │MB1397884 │ ││ │元隆 │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