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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請人
張素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699-9 │ │1 │1000│ │├──┼───────────────┼──────────────┼────┼───┼────┼───┤│0002│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700-2 │ │1 │1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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