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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
睿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代理人
高宛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源潤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9年10月13日 │431,550元 │ZD7895950 ││ │黃加再 │大雅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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