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兆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屆滿(末日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001 │旺瑲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9年10月22日 │349,306元 │1217398 ││ │王堅信 │ │ │ │ │├──┼────────┼──────────┼───────┼─────┼────┤│002 │旺瑲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9年11月22日 │821,962元 │1217399 ││ │王堅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