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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請人
兆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屆滿(末日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001 │旺瑲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9年10月22日 │349,306元 │1217398 ││ │王堅信 │ │ │ │ │├──┼────────┼──────────┼───────┼─────┼────┤│002 │旺瑲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9年11月22日 │821,962元 │1217399 ││ │王堅信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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