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5號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陳明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5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台中分行 109年1月15日 16,500元 CW0000000 002 億威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台中分行 109年1月31日 18,800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