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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孟君

聲請人
駿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在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客制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水木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09年12月10日 28,917元 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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