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駿太科技有限公司、彭在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駿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在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客制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水木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09年12月10日 28,917元 M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