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峰碩聯合科技有限公司、簡谼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峰碩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谼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鉦生股份有限公司蔣國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 110年4月10日 65,451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