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雷歐法有限公司、吳宗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雷歐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 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