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陳彥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昆峰企業社莊淑華 │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110年2月28日│9,520元 │EK0843708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