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連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楊連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申報權利。 三、至第三人楊吳奈美雖陳稱:聲請人非系爭股票之權利人云云。按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固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 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惟此項調查無非就除權判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及就利害關係人之申報加以調查,以定應否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或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法院不得就權利之實體為辯論及裁判(最高法院71年度台再字第2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楊吳奈美所陳 前詞,核屬對系爭股票之實體權利有所爭執,揆之前揭說明,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又楊吳奈美未依法於公示催告期間內,提出證券並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催 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自亦無從於除權判決中, 為保留其等權利之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佩倫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18 180000 0002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0003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0004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3 30000 0005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 1 10000 0006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0 20000 0007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 2000 0008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0009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0010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300 001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