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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吳怡嫺

聲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15號       編號   發    票    人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黃吳勝珠 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 110年3月1日 1,500,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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