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政杰即金順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5號聲 請 人 李政杰即金順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5號 編號 發 票 人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國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崑鐔 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10年4月25日 209,017元 B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