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王明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冠霖粘劑有限公司張麗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 110年1月10日 147,000元 0000000 002 冠霖粘劑有限公司張麗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 110年2月10日 147,000元 0000000 003 冠霖粘劑有限公司張麗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 110年3月10日 147,000元 0000000 004 冠霖粘劑有限公司張麗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神岡分行 110年4月10日 147,000元 0000000